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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体育学院体质检测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
2016-03-15 16:57   审核人:

      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,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,特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仪器设备是学院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保证教学、科研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。因而仪器设备的计划、购置、保管、保养、使用、维修报废的全过程,都要加强计划管理、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,严格执行有关规定,对在用仪器设备要加强管理、保证完好率、提高使用效益,满足教学科研的需要。

二、各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以专业设置、学科发展和实验教学大纲为依据,认真填写购置计划,由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后,报实验室建设及场馆中心审批、综合编审全院购置计划,上报主管院长批准。万元以上的设备须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。

三、凡经批准购置的仪器设备,由场馆中心和使用部门协商购置,中心负责办理各种购买手续。使用部门不得擅自购置,否则自行承担经济损失。

四、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遵守国家政策、法令,提供优质、优价、优良服务的仪器设备。

五、仪器设备购入后,使用部门必须及时开箱清点验收和安装调试,中心监督检查验收工作。如全部合格,在验收单上签字,交与保管人,并填写卡片、登记入帐,超过5万元的仪器设备要写验收报告。如不合格时,需立即提出书面材料,由中心与供方联系退、换、补、赔事宜。

进口设备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的各项事宜,对质量不合格的仪器设备,及时提出索赔报告,完成索赔工作,以免受到不应有的损失。

六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,一般仪器设备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,精密贵重仪器应做到精心维护、定期检修和检测,防止障碍性事故的发生。

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,如确需拆改时,需按各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。

七、验室对仪器设备实行三定:定人保管、定点存放、定期校检。一保:保清洁。三防:防尘、防潮、防震。精密仪器要做到操作有规程,使用有记录,保养有措施,检修有制度,事故有报告。单价在五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要按照《天津体育学院体质检测中心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》有关规定做好科学、规范管理工作。

八、各实验室仪器设备保管人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感,因玩忽职守而使仪器设备受到损失时,要负责承担经济损失和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,同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。

九、各实验室仪器设备保管人对本部门的仪器设备每学期清点一次,中心每学年全面核对一次,做到帐物相符,帐帐相符。

十、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需要检修时,应填写仪器设备维修单,报中心审批并及时组织维修、调试、标定。

仪器设备报损、报废按照学院《实验室设备报损、报废办法》执行。

十一、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按照学院《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办法》执行。

十二、凡购入仪器设备一年不用,又无特殊理由,中心有权收回另行分配。

十三、电子仪器和需通电设备必须定时通电开机,保持机器性能。

十四、私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公物,已经发生的要限期清理收回,已经使用或损坏的要折价赔偿。

十五、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,提倡各实验室间资源共享,减少重复投资。

    十六、仪器设备不得私自外借。借出时,800元以下仪器设备须填写《仪器设备借用单》,并由实验室主任批准;800元以上仪器设备,由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,经中心批准、具体经办人负责方可借出,送还后要逐项验收,若有损坏,由经办人负责修理,或按有关规章制度赔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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